国内抢注商标是否可以要求对方停用

象山刑事律师 2025-04-12
法律分析:
(1)当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而原使用人在商标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人可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抢注人不能要求其停用。
(2)若抢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人可启动商标无效程序,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一旦无效宣告成立,抢注人失去商标专用权,原使用人可继续使用,抢注人无权要求停用。
(3)若商标被恶意抢注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他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撤销后抢注人就无法要求他人停用。

提醒:遇到商标抢注情况,应先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继续使用条件,或是否有足够证据启动无效或撤销程序,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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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已核准注册的抢注商标,若原使用人在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人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不用理会抢注人停用要求。
(二)若抢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人可走商标无效程序,宣告商标无效后原使用人能继续使用。
(三)若商标被恶意抢注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他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撤销后抢注人无权要求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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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原使用人在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人可在原范围继续用,抢注人不能要求停用。

2.若抢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人可走商标无效程序,宣告商标无效后,原使用人能继续用,抢注人无权要求停用。

3.若商标被恶意抢注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他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撤销后抢注人不能要求他人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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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国内抢注商标后能否要求对方停用分多种情况,原使用人有一定影响、抢注损害在先权利或商标被恶意抢注未使用,抢注人可能无权要求停用。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若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但原使用人在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人可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抢注人不能要求停用。若抢注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在先权利人可启动商标无效程序,宣告商标无效后抢注人失去专用权,原使用人可继续使用。若商标被恶意抢注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他人可申请撤销,撤销后抢注人无权要求停用。商标使用和抢注情况复杂,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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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抢注商标后能否要求对方停用,需依不同情形判断。若抢注商标已核准注册,但原使用人在申请日前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且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原使用人可在原范围继续使用,抢注人不能要求停用。
2.若抢注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如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人可启动商标无效程序,宣告该商标无效。无效宣告成立后,抢注人失去商标专用权,原使用人可继续使用,抢注人无权要求停用。
3.若商标被恶意抢注且无正当理由未使用,他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撤销后,抢注人同样无权要求他人停用。

解决措施和建议:原使用人遇到抢注情况,应保留好使用证据;在先权利人及时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利;对于恶意抢注可积极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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